臣户部尚书辽东御史出使大臣乔一琦、日本国天皇陛下全权大臣征夷大将军德川秀忠、日本国全权办理大臣幕府老中土川利胜。
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明国皇帝与日本国天皇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获保佑身家。
第二款
日本约将库平银一万万两交与明国,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六次交完:
第一次两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
第二次两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
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
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明国之便。
第三款
日本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山林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明国。
第一、九州岛及其附属岛屿。关门海峡向西至福江、奈流浦;又对马岛向南至萨摩诸岛。该区域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内。
第二、琉球诸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第四款
前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明国准日本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明国臣民。又,九州岛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九州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日本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明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
第一、见今日本已开通商口岸(长崎)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明国臣民自由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
本州岛幕府直领大阪城,
本州岛冈崎藩三河城,
本州岛长门藩门司城,
四国岛土佐藩田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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