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三十多年,风平浪静,大家相安无事。谁知道如今又冒出一个讼棍帅嘉谟,无视上级领导的英明决断,偏要兴风作浪。
高务实当年大学主修法律,所以他看到这里的时候,第一反应是:如果大明执行的是判例法,那么这个案子的确就可以按照前徽州知府冯世雍当年的判决定案了,帅嘉谟再如何舌绽莲花也是百搭。
但问题在于,中国历朝历代虽然根源上来讲是个人治社会,但如果要从法学角度来看,其执行的却始终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
所谓判例法,就是后世英美所执行的法系,法官可以根据以前的法官对相同或相似案例的判罚来断案。
而成文法,又叫大陆法系、中华法系等,如法国、中国就是其中代表,特点是不管什么案件,作为法官,都必须按照正在执行的法律法规去抠条目,去一一对应,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以前的案例跟你手头的案件是没有关系的,你只能按照当前的法律法规来对应判案。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距大明隆庆四年,已经两千多年了。
所以,杨教谕这篇文章虽然好,但高务实认为从道理上来看,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高务实之前和高拱已经细谈过此事,他记得当时帅嘉谟已经算得很清楚了。按照隆庆年间的折率,八千七百八十匹生丝,换算成麦子是两万零四百八十石,跟歙县拖欠的九千七百石根本对不上号。即使按洪武年间的折率,也不可能差那么多。
可见杨教谕学问虽然好,可到底是个文科生,这笔数字账只怕是没算明白。
不过这不要紧,因为文科生虽然算账的本事值得商榷,但煽情的能耐却毋庸置疑。
杨教谕在文中动情地说道:“我们绩溪乃是个下县,方圆不过区区二十四里,土地贫瘠,民众贫苦,每年的丁粮才七百石不到;他们歙县方圆二百二十四里,每年丁粮能得六万多石。在如此巨大的差距下,竟然还有帅嘉谟这等狼心狗肺之徒,想把上县的负担转嫁给下县!试问还有天理吗?”
这还不算晚,他哭诉完之后,又别有深意地加了一句“建议”,说“照旧定纳,庶免小民激变之忧,官民两便。”
高务实看到这里,一下子就明白过来:原来杨教谕前面那些话,其实都可以看做废话,真正的文眼,却在此处。
别看这句话貌似谦卑,实际上却隐隐带着威胁,只要反着读,意思就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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