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屯,江南每军一名水田三五十亩不等,江北每军一名,地八九十亩、百亩不等,册载卫所,军不得卖,民不得买”,所收粮食来供养官军及其家属。
但实际上,即使在明朝屯田粮食征收最高的成祖时期,卫所军也没有实现自给自足,如果把边屯估计在内,那么明初军屯的实际作用应该较“足以充军食之半”还小一点。
而广西的屯田效果则尤其之差,洪武二十九年,因新设的南丹、奉议、庆远卫和富川千户所的军饷不足,朝廷下令军士全部屯田,以供军需,但由于军队的首要任务是保家卫国,旗军精锐尽遣守城御敌,屯田只能由军余顶种,而随着旗军的战死或逃亡,军余必须补伍备御,屯田所需劳动力已无法保证,卫所田地或抛荒,或被豪强隐占,或被允准出租,屯政败坏已属必然。
军队的给养不足部分,别无选择地由府州县等来承担。不惟广西如此,其他都司和布政司亦然。
早在宣德十年,朝廷就规定“天下卫所仓并属府州县,惟辽东、甘肃、宁夏、万全、沿海卫所无州县去处仍旧”。
到了嘉靖初年,卫所糜烂到基本无可救药,全国各类武装力量的军需供给基本上由行政机构负担,卫所屯田所获,只能保证卫所官军的一部分支出。
广西境内的班军,除狼兵班军由本地供养外,湖广、广东和贵州班军的费用支出均由自己负责。
卫所旗军的基本生活物资由军家自己解决,这在大明是有统一规定的,如“广西地阔,寇发无时,遇有征哨,马力不足,请如旧选卫所有丁力殷实旗军……以备调用,而免其余丁二人差役,以助正军”。也就是说,朝廷实际上只是给于一些其他方面的“优惠”。
正统十年,“贵州、湖广都司,于附近广西卫所内,摘拨富实有丁官军去**”。
湖广每年一万名班军所需行粮由湖广布政司提供,“湖广所属卫分拨官军一万名,轮戍广西,岁用行粮,俱湖广解给”。
而广东就更惨了,不仅要解决自己卫所军的军需粮饷,每年还要再“协济”广西粮饷。譬如去年,“令广东协济梧镇粮饷解梧州府。自督府移镇广东,岁解梧饷就近收贮肇庆府,广西应解年例兵食差官赴肇庆关支,总督刘尧诲以为不便用,乃檄广东布政司,凡协济梧镇饷银,经解梧州府以备支解。永为定例”。
这么一来,由于广西的经常性财政支出尚多仰给于广东,所谓“广西十万常供,每岁皆出东省”,就更不用说班军的行、月粮了。
面对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