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集团所提出的指导意见将予以充分尊重,并予施行。
第二条,暹罗王国许诺,王国国王在指定副王(王储)之前,须告知京华集团并与京华集团取得一致。
第三条,暹罗王国允诺,如副王之指定未获京华集团谅解并书面认可,则该次指定无效。暹罗王国可选择向京华集团申述理由,京华集团须在接受申述一年之内,派出特别调查组或谈判组与国王或国王指定的对象进行磋商、谈判。
第四条,暹罗王国允诺,如副王指定申述最终未获京华集团谅解,为确保双方友谊牢不可破,国王陛下自愿将指定副王人选之权让渡予京华集团,并保证对京华集团所指定的副王人选予以全力支持。
第五条,暹罗王国允诺,凡暹罗王国辖区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在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之前,概不让与或租与大明帝国以外的任意别国或别势力。
第六条,暹罗王国允诺,为答谢京华集团助暹罗王国复国并未王国平定叛乱,将大城以南、暹罗湾附近方圆五百里之地无条件赠送给京华集团;京华集团相应承诺,将在此范围内择地建设定南城及定南港,同时为答谢暹罗国王陛下之厚赠,定南港对暹罗王室直属商业之征税永久减半。
第七条,暹罗王国允诺,京华集团所属人员及指定人员拥有信教自由,王国及国王陛下对相关人员之信教自由表示理解和尊重。
第八条,暹罗王国允准,京华集团承建大城以南之定南港口及城市,为确保建设顺利,大城以南沿海之诸地自即日起,一并租借予京华集团,为期九十九年。
第九条,暹罗王国允诺,为发展本王国经济民生,京华集团可于本司任意辖地开设商行、工厂、港口等,暹罗王国对其征收的税率统一定为百分之一。
第十条,暹罗王国允诺,京华集团享有于本司辖区内自由购买田地、山林及其他土地之权利,其土地附着物如水稻、林木、矿产等,均由京华集团享有,其一应生产所需缴纳之赋税,一律按百分之一计算。
第十一条,暹罗王国允准,因租借协议,大城以南等沿海区域之田地、林木、矿山等,凡属无主之地,皆由京华集团裁定归属或自行占有,如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一概不准以王国名义准许外人占有、使用或开采。
第十二条,暹罗王国之主要行政机构,须聘用有力之大明人士,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十三条,暹罗王国辖区内,京华集团所设之医院、商行、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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