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中央乃及地方各机关各行政首长。这在明代是不可能的,是违法的。
明代皇帝命令必先分别发与六部尚书,这相当于今之行政院的各部部长,不过明代皇帝像是自兼了行政院长而已。
明代又在每一部尚书之下都设有专门的咨议顾问之类,谓之六部给事中,他们有权反驳皇帝命令,只要他们不同意,可以把皇帝上谕原封退回。”
方志远《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中也说:“皇帝诏令的起草,诸司奏启的批答,如未经内阁票拟,则被称为中旨、手敕、或‘内批’……不符合正常程序。”
朱永嘉《明代政治制度的源流与得失》同样说:“皇帝诏令的起草,如果未经内阁票拟则被称为‘中旨’、‘手敕’、‘内批’,那就不能算作法定的正规文件下达……票拟成为决策过程中正规的、不可或缺的办事程序。”
往往有论者每见票拟者,便提出宦官批红一事,以证臣权于决策之影响力微乎其微。而宦权为皇权之延伸,故以此论君主之独裁。然则此说并不成立,因为所谓宦官批红,仍需遵循制度,并非可以肆意妄为。
李伯重《明代后期国家决策机制研究》中说:“在正常情况下,凡章奏,司礼监必须奏送御览,大事由皇帝亲批。皇帝的批文要书写在章奏当中,称‘圣批’。
宦官批红与圣批不同,一是宦官所批为庶事;二是批前要经内阁调贴;三是由司礼监的众太监分批,不专属一人;四是要遵照阁票批红;五是批文书写于章疏边旁,仅只作为皇帝做决定的参考。
其中内阁调贴为关键,故宦官批红又称之为‘调贴批’。未经内阁调贴,宦官擅自批红视为非法,六科得以封驳。”
可见内阁——即臣权之一部分,于大明决策之中占重要地位,故从制度或者说习惯而言,不可说臣权恒弱,而君权恒强。
除内阁于决策之中所发挥之影响力,明代但凡遇军国大事,皆遵循“大事必集议”之传统,故以廷议决策。这一点,于明史职官志“六科”中记载的“大事廷议”可知。
所谓“大事”,实际上包括以下事项:一、议立君;二、议郊祀;三、议典礼;四、议封爵;五、议亲藩;六、议大臣;七、议民政。
廷议制于明初,君主凡遇大事,皆会亲自主持并与群臣商议,此时的决策权为君主主导,但臣权亦可于决策之中,发挥一定作用。
到了英宗时期(尤其是早期),因为皇帝久居深宫,故廷议由大臣主持举行,并且从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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