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世袭、转赠、买卖等,身死即除;
第二级,赐以某府贤士之名,如杭州贤士某某,准其五品及以下见官不拜,而如有诉讼等务,则衙门必须立刻受理,此名十年有效,不可转赠、买卖等,身死即除;
第三级,赐以某县良绅之名,如钱塘良绅某某,准其七品及以下见官不拜,而如有诉讼等务,则衙门必须立刻受理,此名五年有效,不可转赠、买卖等,身死即除。”
此言一出,众皆哗然。大家第一个想法就是——这可是改易祖制啊!
不过,大家转念一想,好像高阁老改易祖制也不是一次两次了,而且这一次……好像还不能说他改易了祖制,因为就算那个最让大家震惊的“爵士”,他也明说了“该荣誉爵位并非朝廷正爵,不设品级,亦不可世袭、转赠、买卖等,身死即除。”
换句话说,这玩意除了名义上是个所谓的“爵位”,实际上在朝廷当中完全就是“不入流”。当然,它还是有些用处,比如“许越级服色、越级门楣、越级车驾,并准自建牌坊一处,三品以下见官不拜。”
越级服色,那是因为太祖皇帝对各种不同身份的人可以穿什么颜色的衣服有明文规定,而且十分严格。
比如说,洪武元年二月,朱元璋就下诏“悉命复衣冠如唐”,同时规定:士民皆束发于顶,官则乌纱帽、圆领袍束带,黑靴;士庶则服四带巾、杂色盘领衣,不得用玄、黄;乐工冠青字顶巾,系红、绿帛带;士庶妻首饰许用银镀金,耳环用金珠,钏镯用银,服浅色,团衫用纻丝、绫罗、稠绢……等等。
到了洪武五年又下令:民间妇人礼服惟紫施,不用金绣,袍衫止紫、绿、桃红及诸浅淡颜色,不许用大红、鸦青、黄色,带用兰绢布。
而为了贯彻执行此制度,朱元璋又制定了《大明律》中“服舍违式”的条例,对服饰僭越的行为进行严惩。
但是这里有个问题是本书很早之前就说过的,即大明朝的服饰规矩和其他许多制度一样,在建国二百余年之后早就废弛得差不多了。
这么说吧,你除非弄一身龙袍招摇过市,或者把蟒袍、麒麟服、斗牛服、飞鱼服这种赐服乱穿,否则单单只是衣服的色料违制(注:明黄除外),一般是没人会找你麻烦的——哪怕你服朱,也就是穿大红色,通常也不打紧。
不过,这并不代表高务实给出的这个“越级服色”就没有吸引力了,因为道理很简单,违制不究与并不违制,那终究还是很有区别的。更何况除了服色之外,高务实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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