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之一,所以我连法条看都没看,便以为今西律师说的是对的。可我刚刚看了《民事诉讼法》,好像不是这样的。”
北原冲着今西露出了诡异而又有些慎人的笑容,“请裁判长注意《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的原文。在关于起诉条件的第二项,民事诉讼法是这么写的‘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的被告必须明确,法庭才能受理。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只要求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即可受理,没有要求‘适格的被告’。被告适格与否必须留待实体阶段进行审理,法庭不能直接驳回起诉。”
“关于‘明确的被告’与‘适格的被告’区别,请裁判长参阅东法65(民)2377号裁判。该判决由东京高等裁判所发布。虽然该判决并未被编入具有拘束力的先例册中,但该裁判明确载明:民事诉讼法中起诉条件要求的‘明确的被告’,仅仅只是指被告信息明确,能够确定具体的被告即可,并非指‘被告必须适格’。法庭不得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径行驳回起诉。”
像是“轰”的一声。
方才还有些平静的战场,顿时又炸起一声惊天巨响。
在听到北原话的瞬间,今西感到自己的全身上下仿佛都已经僵硬了。今西自己十分了解自己,自从他的律所聚焦在非诉业务之后,他已经很少做诉讼了。对法条的法感已经衰退了不少,也很少去钻研具体的法条本身。但他此前依然自信满满,是因为他相信他所面对的对手,只是一个不学无术的小毛孩的罢了。
然而,就在刚刚北原真的认认真真的念起了法条,对照着法条每一个字,来确认今西的主张时,今西慌了。
他第一次在这个年轻人面前,感到了心慌。
自己最隐蔽的弱点,仿佛被面前这个年轻人彻底掀了出来一样。
自己……自己好像真的弄错了。
今西的身体微微颤抖,他好像真的弄错了,他好像真的把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第二项给弄错了。
自己太过于自信了,以至于只是按照自己想当然的想法去理解法条,而没有去查阅裁判所关于法条的判决先例和注解。
今西微微张了张嘴,第一次在法庭上流露出失控的表情和情绪。
“裁判长。”北原像是已经看出今西的窘迫一般,犹如大将一般站前一步,乘胜追击,“另外,关于被告代理人的发票作废问题。我想再补充一点。合同的成立与否,必须看当事人双方,当时的意思,而非事后的意思。以事后的意思——即事后的发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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