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2月23日,12月24日,12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
“原告高井雅彦,代理人北原义一、宫川佐枝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理人古美门研介、第三人代理人黛真知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井雅彦名下拥有一片球场。不动产证编号为A58233507号。其中涉案不动产上的地上建筑所有权为原告所有。土地所有权登记者尚为原告父亲高井安宏。原告父亲已经逝世,相关的土地继承事宜,正在办理中。被告一赤木酒店集团、被告二德川启治,共同拥有一幢名为‘将军大酒店’的建筑物。在今年11月份的地界测绘中,原告发现被告一、被告二名下的建筑物侵入原告的土地之中,占据两平方米。经查,该建筑物为酒店承重柱。”
“另查明,大化43年,即二十三年前,新宿区土地登记所测绘大队曾发出地界复丈图。在该地界复丈图中,将涉案立柱土地,划为酒店所有。”
“本院认为,原告虽只有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但基于房地一体的法律原则,对于侵入土地的占据物,亦得提起诉讼。涉案土地虽处于被查封、被执行的状态,亦不影响原告提起排除妨害诉讼,阻却他人侵权行为。”
“本案之中,被告主张其已依据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涉案被占据土地所有权,于法无据。取得时效制度要求,无权占有人需以行使地上权之意思占有土地。酒店立柱侵入他人土地的客观外表事实,无法得出酒店系以行使地上权之意思,占有土地。被告未达举证要求。”
“就酒店立柱侵入原告土地事实。被告已提供相应地界复丈结论图,证明酒店系有可能信赖土地登记所的测绘结论而作出施工。该证据虽不能证明酒店无侵权意图,但已动摇原告主张成立酒店成立侵权主观意思的可能性。原告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以反驳被告的主张。”
“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法规定: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地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对于邻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被告主张适用该条款对原告土地进行赎买,本庭予以认可。”
“庭审之中,原告主张赎买面积应当按照投影法计算。经查,被告酒店建筑确于半空逾越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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