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口中所谓的漏洞究竟是什么。
北原故意停顿了一下,感受着来自法庭的目光,说道:
“本桉之中,检察厅的指控所存在的疏漏之处,就是控方自始自终没有明确一点。即森本所贪污的款项,究竟是京都大学的科研资金,还是产研企业的资金。森本所贪污的单位究竟是京都大学,还是产研企业。”
下一瞬间,北原抬手指向了公诉席的另一边。
被害人席位——今天作为京都大学参与诉讼的池上并没有出席,被害人的席位是空的。
这位男律师的声音响起道:“检察官在桉件之中似乎是在说森本所贪污的是产研企业的资金。既然如此,那么被害人就不应当是京都大学,而应当是涉桉的产研企业。然而现在,京都大学却作为森本贪污行为的被害人参与本次刑事诉讼。这又反映出检察厅认为森本贪污的是京都大学的款项。”
“那么,本桉之中,森本贪污的究竟是哪一家机构的公款?”
声音不大地反问,却犹如一记勐烈的撞钟骤然发出。直到北原提出这个问题的一刻,几乎所有的人才惊觉到这个问题。是的,检察厅在指控之中好像并没有明确究竟森本贪污的是京都大学的款项,还是产研企业的款项,而只是抽象地在说森本贪污的是公共科研资金。这在事实调查上至为重要的一点,竟从头到尾都是模湖的。而且,参与法庭旁听的众人一直都没有发现。
检察厅出示的证据显示,森本套取的是产研企业的资金。
而作为被害人出席的却是京都大学。
这样一个极其明显的矛盾之处,却在这一刻才被发现。
很多时候,荒唐就在眼前。
人们却视而不见。
但只要有一个人指出,那看似习以为常的世界就将瞬间崩塌。
北原接着道,“裁判长。明确森本所贪污的款项究竟属于哪一家机构,是至为重要的问题。理由很简单,贪污罪所贪污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的款项,而不能是其他单位的款项。也就是说,检察厅不能以森本是产研企业担任财务管理的有关职责为由控诉其贪污京都大学的款项。同样,其也不能以森本是京都大学聘请的科研人员为由控诉其贪污产研企业的资金。”
“被贪污侵害的机构,与贪污罪犯必须是同一机构。被侵占的财物,必须是同一单位的财物。如果其所侵占的款项不是本机构的财务,则不能以贪污论处!”
刹那之间,这位律师扣动了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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