叠材料,继续道,“裁判长,现在原告代理人出示的是美希子与涉桉两家期刊的沟通电子邮件。其中,原告美希子要求登载期刊,将其所属发表单位填写为东京生命科学研究所,以便使有关论文能够计入其入职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其中,两家期刊均已认可。”
“这也就是说,涉桉两篇论文的归属单位事实上属于东京生命科学研究所。其属于该研究所的学术成果,而并非京都大学的大学学术产出。论文的归属单位一向是统计学术产出的重要指标,是界定某一学者的发表可否归属于某一研究机构的判断标准。从论文的归属单位而言,京都大学不属于涉桉两篇论文的发表机构。@精华\/书阁·无错首发~~该署名可以进一步确认涉桉两篇论文并非美希子于大学的在读成果。京都大学无权就不属于其发表单位的论文,作出对美希子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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