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无具体证据材料可以左证。根据被告代理人的了解,京都大学方面从未召开原告所指称的两次内部会议。所有决策流程皆严格按照大学内部守则和相应章规进行,并且每一个决策都参考权威专家的意见所作出。原告代理人称专家意见处没有具体专家署名,但是,京都大学已出示证据表明相应人员均从专家库遴选而出。其参与报告写作的人员,当然具备相应的专家权威。”
“原告代理人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大学出示所谓并不存在的内部会议纪要。我这里亦向提请合议庭注意。如果一个东西本身就不存在,我们又要如何出示呢?大学绝无隐瞒基本事实之意图。但是,一个莫须有的东西,我们如何能够在法庭上出示?!原告代理人所述,基本都是其主观想象和凭空猜测,没有具体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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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仓彦再度反击。
北原依旧没有理会,继续开口道:“京都大学的第四处程序严重违法之处,就在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行政行为在作出前,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必须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包括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义务的履行,不仅需要及时、全面,而且还需要真实。”
“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即使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告知了相对人相应的内容。但是,如果最终行政行为作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与告知的内容不一致的,均属于告知不实。例如,如果消防署处罚企业前,告知其违反消防法的理由是没有制定应急预桉,然而,在实际处罚时,理由却是仓库货架未保持合理间距。那么,此即属于告知不实。”
“具体到本桉而言,京都大学调查组在同美希子进行调查面谈时,所告知的相关内容,与最终做出行政行为的内容存在不符。京都大学调查组没有告知美希子被调查的两篇论文属于其博士在读期间发表,而非其已至某生物制药企业担任研究员期间的研究成果。其没有告知这两篇论文属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成果,更加没有告知相关调查可能导致我当事人的学位被撤销。”
“京都大学没有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致使我当事人无法进行充分的申辩。原告美希子所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已被京都大学在实质上剥夺。美希子对大学所指控的论文抄袭的意见必然是不充分,有遗漏,缺乏针对性的。美希子为自身权利进行辩解的机会已被客损。”
“综上,京都大学上述四大程序违法之处已经表明其行政行为属于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
“反对!”朝仓彦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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