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评表,且被告并未提供风险结果为稳健型和平衡型的具体标准。”
“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老唐再次开炮:“光明银行作为案涉基金的代销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本身便与我方当事人形成了买卖合同。”
说人话就是,风险评估这种事,都是银行做的,现在你风险评估出了问题,让我去找基金公司?这不是开玩笑嘛。
“另外,仅有格式条款和内部风险测评文件,不能证明光明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
老唐的核心意思就是,如此高的风险,你却只给通用的风险提示文件,连这个投资可能导致的最大风险都没有列明,这很明显违背了合同公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而且你说我的客户是平衡型,那你得拿出当时的测评问卷来,并且要把你们对于客户稳健型或者平衡型这些评级的标准都拿出来。
而不是只拿出一份你们内部的评级文件就能行。
对方为什么不敢拿出来,很明显当初测评走了个过场。
拿出来证据,会被自己当做攻击的武器。
所以,你没提供这些证据,那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丁主任的眉头皱起,这个唐方镜好像对于这方面很熟悉的样子。
金融性质的合同之类,不能随便签,这是忠告,但是同样,也不能仅仅以这么一份合同,就说明你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旁听者们听的很激动,这是一直以来都被诟病的地方。
银行为了能多卖理财产品,很多时候的一些测评都是走过场,哪怕现在双录了,都是业务员们挨个教。
说你都回答“已经详细了解”或者是别的什么就行,而客户说是买理财呢,其实根本不懂那些东西。
这个时候是需要你银行把这些都给说清楚了。
所以老唐之前也是不知道这个双录系统究竟是保护谁的,只能是让这些投资者自己长点心,别被几句话就轻易打动。
“综上所述,光明银行向我方当事人主动推荐了与其风险评估不符合的理财产品,而且未采取有效的方式向我方当事人披露涉案基金的重要信息和投资风险。”
“未能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光明银行应对我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其实是个死结,就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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