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刷子。
答辩完成,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老唐这边已经开始举证了。
“证据一,从物业办公室垃圾桶捡到的三份财务报表和当时频繁贴单的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并没有虚构或者捏造事实。”
“其在微信群里所发布的言论都是建立在这三份财务报表上的,是基于常理进行的推论,因此,主观上也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老唐在这里留了一个不算陷阱的陷阱,一般要是诉讼经验丰富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
很简单,他是要证明周志兴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不是瞎说的,而是有理有据,至于这东西是真是假,那不知道。
但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看,足以让周志兴认为存在问题,所以他不是要进行主观方面的寻衅滋事。
“证据二,微信群的发言截图,我方当事人在发言时使用了多个疑似词语,也就是说他并不是完全认定存在着行贿事件,因此对于社会秩序并没有造成大的破坏。”
寻衅滋事这个词,平时感觉好像什么都能往里套,但是,真的拿出来辩,那最起码你得符合这个词的本义对吧。
就算是兜底性的条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那最起码得有寻衅滋事这个意义存在。
你不能说我看到这有问题,所以我发了个疑似存在问题的话,就说我是寻衅滋事吧,这就完全不讲道理了。
另外就是,寻衅滋事也要造成后果,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而显然,疑似存在,没有造成什么社会秩序的破坏。
这边,小刘律师开始质证了。
“首先呢,证据一的客观性予以认可,但是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为对方说这三份报表是在垃圾桶里捡来的,其真实性明显不足,来源不合法。”
“然后呢,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客观性均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小赵说着话,老唐这边就笑了,他都没以为对方会踩坑,结果毫不犹豫就踩上去了。
确实报表可能是假的,但是一方面在物业办公室捡到,另一方面那段时间确实有频繁贴单的情况,两者结合起来,那足以让人产生合理质疑。
说白了,老唐这边的法子就是,抛开真实性不谈,我只和你说这种行为够不上寻衅滋事。
被告于念东这边开始举证了。
“证据一,报案材料……”
“证据二,区交警大队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并不存在受贿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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