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的更有道理,最起码立法本意就是如此,而作为法院这么一个审判机关,肯定是要明确一件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两天后重新开庭,老周宣读了判决书。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动辄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光明区法院这次的判决书特别长,用了很长的篇幅来进行说理,说明这么判决的意义所在,并且强调了劳动领域的特殊之处。
这不是一句“私法中法无禁止即自由”就能反驳的。
和张向楠一起来的还有公司的一个副总,这会儿听着判决也是很懵,对方居然拿出了工会来扯大旗。
判决下来,公司当庭表示上诉,不过在老唐看来大概率就是走一走程序而已。
虽然这个案子没涉及到任务,但他还是打算发到网上,主要是在汉东这边造成更大的舆论,促进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
按照他的理解,法律最好不要存在模糊地带,就像是之前外卖平台的那些骚操作一样,你总得给人定个性,不能用一个“新业态”就能打发。
同志仍需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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