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也就是禁止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进拆迁活动中。
但是按照实践来看,直接重新弄个公司就行了……
总之老唐前世也见多了这些事,所以还觉得奇怪,这边的房屋征收部门居然没有找拆迁公司,看得出来应该是打算合法拆迁的。
可能没有重视程序吧……
不过,就算有拆迁公司也无所谓,同样根据最高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做的事,被告还应该是房屋征收部门。
当然要是做了委托范围之外的事,那就没辙了,比如委托你合法强拆,但是你的拆迁程序出了问题,那就是在委托范围之外的事。
对不对,房屋征收办公室肯定不可能在委托中让你违规拆迁啊。
这个时候就是前面提到的例外情况,被告就应该是征收实施单位了,和征收办公室没有关系。
伱去起诉征收办公室,得到的肯定是主体不适格被驳回的裁定书。
这种驳回都不会对你的事实进行审查,因为你的诉讼告错了对象。
是不是感觉很相似,有点像之前外卖平台搞出来的那些事,这种你要是不请律师,你知道该告谁吗?
虽然按照规定,你去起诉告错了对象,法院应该告诉你谁才是被告,但是呢……不告诉你你也没办法。
所以法律规定其实剖析起来真的很有意思,老唐前世也特别喜欢做,但是都用在了赚钱上。
而在本案中,没有提前做好补偿方面的准备,也就是说其实钱还没到位呢,就直接申请让京南县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谁的原因,当然是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原因了。
所以被告就是京南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被诉的行政行为也是其当初做出的“城市拆裁字(20xx)第013号拆迁纠纷裁决”!
下面的实施单位暂时先不用管,对方是按照程序来实施的。
起诉状很快写好,核心只有一点,确认这个拆迁纠纷裁决违法,只要把这个确认违法了,那就相当于拆迁行为违法。
证据准备的更加简单,被诉的这个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以及老韩这段时间努力查到的这个纠纷裁决的决定书。
还有当初京南县法院做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其实后面这个证据并不重要,重要的前面那份证据。
上面确实说了钱会存在哪个银行的什么专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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