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当然,对于丁得水这样肯定要逮捕的,一般是不能取保候审,但是又因为他的情况确实不好,所以正常来说是要采取另一个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平时很多人对于监视居住并不熟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一般是在嫌疑人的家中,由公安机关执行。
没有经过批准,不能离开那个地方,也不能见任何人或者和任何人通信。
说人话就是,让你在你家住着,但是谁都不能见,也不能拿手机什么的。
这其实也还好了,如果给你弄个指定监视居住,那很多人受不了。
看守所的环境要比监狱差,指定监视居住更差,很多刑辩律师都说了,宁愿住看守所,也不愿意指监。
看守所你还能和其他人聊聊,指监比如定一个宾馆房间,就你一个人在里面待着,连个聊天的人都没,可以想象一下那种情况。
但是实践中监视居住更多的是用在一些特殊案子中,亦或者是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案件依然没查清,就变更一下强制措施。
比如某个案子,你取保候审一年了,那就不能再取保了,但是公安机关认为你还有嫌疑,不能销案,那就变更一下,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六个月,这就又有了六个月时间。
那之所以用的不广泛,还是因为一个原因,相比起取保候审来说,监视居住费钱费力。
在家里监视居住,那最起码得有监控吧,得有专人看守吧,而指定监视居住,最起码得有个床,有个上厕所的地方,这都得花钱。
尤其是有时候一些女性嫌疑人,那更得女警专门倒班看守。
所以实务中监视居住比较冷门,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会用到。
也因此,林城这边经过了专门的讨论后,认为可以给丁得水取保候审。
仔细想想,一个癌症晚期的人,可能生活都无法自理,需要人照顾,找个地方监视居住,还得负责给他治疗,最起码不能让人没了。
再加上他自从进来后就表现很好,各种配合,甚至主动把公安机关不曾掌握的信息都说了出来,基本上是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是没问题的。
时间来到了第二天,周律师接到了电话,同意丁得水取保候审!
这下子周律师得意了,看看,这样的案子经过自己的操作后都能取保候审,就问你有没有本事。
很快周律师便带着丁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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