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领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讲究的是意思自治,说直接点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
也因此,很多这方面的律师,特别是自认为走在前沿的民事律师,特别热衷于合同的“设计”,模式的“创新”。
为什么,因为这可以开辟新赛道,新赛道就意味着钱。
可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这些做法可能就会和刑事扯上关系,而一旦进入了刑事领域,那是另一种不同的逻辑。
刑事领域特别讲究穿透原则,这也是老唐日常的思维方式,你这个合同我不看你设计的多复杂,也不看你是不是创造了新的模式。
我要做的是透过伱这些现象来研究你的本质,说人话就是我不管你这有的没的,我只看你做这事最后到底获取了哪些利益!
知道是知道,怎么才算是穿透,那才是真的学问。
张伟现如今很清晰地记得当初唐主任给他讲的那个案例。
我们国家严禁民间借贷中有复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利息就是利息,不能算在本金里面。
但是呢,当初有一些民法律师是这么玩的,张三和李四借了一万块,约定时限为一年,年息百分之十,那正常来说一年到期后张三得还一万一。
但是张三到期了没钱还。
那李四怎么办,他没有着急要钱,他让张三去他指定的第三方王五去借钱,而且要借一万一,同样是一年,年息还是百分之十。
借了这个钱后李四就让张三把这一万一给他还了,明面上两人这就两清了,张三欠的是王五的钱。
但是呢,其实王五的钱怎么来的,那也是李四给借的,双方之间同样有合同在,一万一,期限一年,没有利息。
表面上看这没有任何问题,意思自治啊,你张三到期还不起,我李四还专门让你去其他地方借,这是在帮你呢。
而且这是三方之间的合同,从合同上来看,没有任何一方有利滚利之类的行为。
但是穿透这些合同之类的现象看本质,现在的利息已经成了本金,成功达到了利滚利的效果。
这就是套路贷的一种典型运行方式,很多网贷人就是那个张三,李四就是网贷公司,张三借来借去的倒钱,但其实本质上就是在给人利滚利。
实践中玩的更花,好多的网贷平台,查到最后发现实控人就那一个……
很多民商法律师认为这没有问题,帮着去起诉,结果法院一查,你这情况不太对,套路贷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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