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核心概念就一个,伱这个受伤,是不是因为工作。
包括我们经常说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本人并不负主要责任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其原理也是这样。
你乘坐交通工具上班下班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路上的风景吗?不,当然不是。
我这样就是为了工作,那既然是为了工作,自然这个受伤就应该是工伤了。
老唐现在的思路就是,把这个思路倒推一下。
杨铁志依旧没有听懂,或者说他已经糊涂了,他自然是认为自己当时叫醒对方就是为了工作,但是,这么绕圈圈他就不太明白了。
老唐接着说道:“既然当时的所做所为是为了工作,那么,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你们两人发生冲突,导致对方受伤,那按照规定,应该由你们的公司来承担这个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至于说杨铁志是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就更简单了。
他为了工作去敲门,对方主动骂人在先,动手在先,虽然法院判决杨铁志赔三万块,但这肯定是酌情后的结果。
老唐没有看判决书也能猜到这一点。
而且这个三万块里面有一部分应该是误工费,毕竟对方是船长,受伤住院,那误工费少不了的。
至于说明明是互殴,对方却没有赔杨铁志钱,那是因为他没去起诉。
很多人不理解这个,明明你法院都知道了情况,为什么你只判一方不管另一方呢?
你其实可以把法院想象成一个陀螺,必须得抽一鞭子,他们才会动。
他们会给你建议,让你另案起诉,但你如果不起诉,那是不会主动来做的。
这不是我们国家法院的特点,而是全世界司法系统的特点。
基本上学过法理学的都会清楚一点,司法具有消极性,消极性也被称之为被动性,即司法介入的启动并不具有主动性,而是被动的等待。
向它提起一个诉讼,那它就会进行审理,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会加以纠正。
但是,它不能主动去开启诉讼和追捕罪犯,这才是真正的底线。
当然现在搞诉源治理,一般遇到这种事都会先调解一下,只不过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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