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很硬气,他认为自己是老唐的徒弟,那么在做案子的时候也应该向老唐学习。
该硬气的时候必须得硬气!
得罪人又如何,做什么都会得罪人,用主任的话说,怕得罪人趁早回家躺着去,还干什么工作啊。
夏光玲也没想到张伟会这么说,她的脸色有点不好看,但并没有在这里继续争论,直接离开了。
一审都已经判了,现在争论也没有任何意义。
双方之间争论的点很简单,那就是兰保胜通过举报要的钱,究竟是个什么性质。
公诉这边认为,兰保胜以举报的方式威胁要钱,这个钱就是非法占有的钱。
如果他索要劳动补偿金,完全可以通过正规的方式来进行,所以应当判敲诈勒索罪。
而老唐认为,举报违法行为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兰保胜举报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
原因很简单,从头到尾兰保胜都没有主动以举报为由要钱!
不管是几次的主动邀请,还是几段录音内容,都可以证明兰保胜不存在以举报为由要钱的想法,并且还在第三次谈话之后提起了劳动仲裁。
所以综合判断,他最终要的那五万块应当属于劳动补偿金,既然是劳动补偿金,那这個钱就属于合法的收入。
而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实务中这类型的案件争议很大,或者说,对于敲诈勒索这个罪名的争议都很大。
是的大家没看错,不单单是咱们普通人觉得疑惑,就算在公检法内部,甚至是学术界,对这个罪名的争议都特别大。
从早年的郭利案,再到近年的李某某案,合理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依旧很模糊。
刑法中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这是主观方面的规定。
按法理来说,公检部门的证据必须具有排他性,必须证明嫌疑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是威胁要挟对方,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来处分财产,然后嫌疑人获得财产。
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刑。
否则只要证据不充分,那就应该疑罪从无,但……实务很明显和书本上不一样。
更进一步的说,如果索赔的目的和理由合法,那么索赔数额是否可以当做非法占有的依据?
就是我们常说的索赔中狮子大开口的情况,这种算不算敲诈勒索?
争议同样很大,有的认为实例中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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