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知道这都哪里造的谣,虽然他确实为了做案子送了那么一点点人进去,但那都是捎带的。
那些案子如果不那么做,就完全卡住了,按照常规途径是没办法胜诉的,所以只能那样做……
唉,现在大家都这么认为了吗?
一边想着,老唐一边掏出了起诉状等一系列的材料递了进去。
“你看看吧,看看还缺什么东西,这个当事人的情况确实很惨,现在虽然已经拿到了工伤的赔付,但我觉得侵权方面也应该可以做一做。”
窗口内的纪学丽闻言脸上有点惊讶道:“唐律师,您这是要做工伤双赔吗?”
一边说着话,纪学丽一边瞄了一眼起诉状,随即又道:“那您这个案子可不太好做啊……”
老唐点点头笑道:“我知道不好做,如果好做的话我也不可能做。”
虽然我们常说,在侵权类的工伤型案件中,基于“工伤赔付”和“第三人侵权”两种情况,当事人同时具有双重属性。
可以要工伤赔付,也可以要人身损害赔偿,两者可以一起主张。
但是呢,我国的法律体系尤其是保险类的法律体系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不获利原则”。
你受伤了,对方给你赔偿医药费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种种费用都是正当的。
但打过官司的同学都知道,赔偿金额你不能随便写,你的每一项赔偿金额都必须要有证据来支撑!
你不能因为受伤这个行为,在诉讼中获得额外的利益,这就是不获利原则的体现。
尤其是保险行业的“填平原则”,就是最著名的表现之一。
从现实情况来看,工伤双赔案件的情况不乐观,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不支持工伤双赔的,其遵循的是填平原则。
所以就导致,在这些地方规章不支持工伤双赔的地区,你想获得双重赔偿,必须得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
而相应的,绝大多数的法院都是支持工伤双赔的,这类型的行政诉讼,大部分是胜诉的。
那可能有人看不明白,这里稍微解释一下。
工伤认定是谁做出的呢,是地方的人社局,这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所以它肯定是要遵循地方的政府规章规定。
而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依据是《最高法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以及《最高人民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