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之前的流水,看着看着他突然坐了起来:“总算抓住你们了!”
他发现了一笔大额转入很不对劲,因为那个转入公司是德政公司,款项备注是“委托代付”!
果然,这两个公司之间确实有联系,那个庞老板果然有问题!
再往前找,最近一年内有两笔这样的收入,理由都是委托代付。
这也是德康公司一年里最大的进项了。
但是,老唐找了好几遍却没有找到汉西建设转过来的钱。
难道说汉西建设没有给钱吗?
带着这个疑问老唐再次开始查阅这笔钱的去向,这一步按道理来说只通过流水是不好查的。
然而老唐还是找到了。
因为人家原封不动的把这两笔钱直接转给了日升公司,备注是“工程款”。
这么巧的吗?汉西建设没给钱,德政公司却给了钱,而这笔钱最后却是直接给了日升公司,还是以工程款的名义。
那现在就有两个可能,一个可能是,这笔钱就是汉西建设公司那个项目的钱,只是由德政公司进行了代付。
原因嘛老唐很快就想到了,百分之百是德政公司借用了汉西建设的资质来接的项目,这种情况在建设行业很常见!
本身的施工主体都是德政公司,汉西建设只是出面接下项目,收取几个点的管理费用。
这当然是违法的,但现实中这种情况真的很多。
但是,并不排除有其他可能,那就是德政公司德康公司以及日升公司之间确实有合作,这是其他项目的工程款。
这个老唐就查不到了,现在的案子和德政公司没有关系,日升公司那边人家也把赔款给了,也不能去查。
不过老唐很快想到了办法,拨草寻蛇!
既然现在流水里没有汉西建设给的钱,但是呢,根据调查报告和法院调查到的情况可以确定,德康公司和汉西建设之间是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的。
现在,项目已经做完了,验收也合格了,那根据合同约定,汉西建设应当将工程款支付给德康公司。
但是流水里却没有,那是不是可以说,汉西建设还欠着德康公司这笔钱呢?
那就可以用到一个我们比较常用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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