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义带着总经理等人满脸开心的离开了。
不知道为什么,当这位唐律师说出“这案子我接了”的话时,他们心里莫名的就产生了一种安全感。
就好像只要这位唐律师接了案子,就不用再担心什么了。
明明这位唐律师并不擅长知识产权,甚至可以说,他以前就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例。
但就是安心,甚至于帝都的那位张主任也没有给他带来过这种安心。
老唐将人送了出去,好歹是大客户,不夸张的说,只要自己能把案子做成,今年接下来的任务就不用担心花钱了。
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案子并没有风险代理,因为黄中义那边认为没必要。
既然来找老唐,那就是相信他,对于公司来说如果赢不了官司那就是破产,所以也无所谓这些律师费了。
但如果赢了官司,那就好办了,反正都能算在维权费用中,也就是让对方出律师费。
老唐仔细研究着手中的判决书,他两世加起来也没怎么接触过知识产权诉讼,所以这也是头一次。
判决书很厚,特别的厚,里面单单是对双方技术内容的对比就用了特别巨大的篇幅。
这也是类似案件的特点,专利类型的侵权,尤其是发明专利类型的侵权,证明起来是特别繁琐的。
生产技术类型的专利,在专利记载中都是一整套的流程,比如某气体经过载气压缩机压缩后压力达到多少,再经过什么机器进行升温等等。
其中的数值都有一个范围,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必须得现场查验的原因。
这是一整套的流程,气体从什么样的机器进入,在里面发生什么样的反应,压力是多少,温度是多少,怎么样加压,怎么样升温。
以及用什么样的机器等等,专利里对这些都有明确的记载。
所以判断是否侵权,就得把被告这边的生产技术也都列出来,逐一进行对比。
这没有什么取巧的地方,必须得是专业人员来进行分析。
法律可以通过一些方法走捷径,但是涉及到了技术这种偏理科方面的东西,那不用怀疑,是多少就是多少。
人家申请专利的时候,对于可能的数据范围都进行过详细的测试,压力多少到多少,最高值和最低值都很清晰。
你的流程和人家差不多,中间的数据也差不多,那你说这是巧合?
哪有那么多的巧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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