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因此,我方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这里要说明一下,我们一般说的诉讼时效,你可以大概理解为只约束债权请求权,像是停止侵害这种绝对请求权是没用的。
“而关于第二类请求赔偿,我方要说明的是,持续性侵权应当视为一个整体,需要在结束之后方可计算诉讼时效。”
“而且就算不视为整体,那对于是否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这是一个动态持续性的过程。”
“被告方认为我方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时间为提起专利权侵权案的时间,但是,当时的情况我方并不知道商业秘密被侵犯。”
还是那句话,民法典的规定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要推定当时已经知道被侵犯商业秘密,现有的证据是无法做到的。
“而在之后,通过连续不断地调查,然后到了今年报案之前才真正知道了存在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
持续性侵权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一个难点,难点在于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最高法曾经发过的,目前的实务中存在着三种主流观点。
第一个就是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把持续性侵权行为看作是一个整体,什么时候停了,什么时候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个就是应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3年起算。
有人大概不理解这句话,这意思就是你可以起诉,但是你的赔偿,法院只会支持从现在开始往前推三年内的钱。
这已经是特殊的规定了,因为按照正常来说,你如果超三年起诉,你的诉求将会被全部驳回。
这方面有一些特殊的司法解释。
比如《最高法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著作权……的解释》第二十七条,都有类似的规定。
第三个不做赘述,现在已经不主流了。
老唐并不知道省高院会用哪种观点,所以他把两种观点都进行了表述。
“我认为,时效的目的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既要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又要防止当事人躺在权力上睡觉,以免增加司法的不确定性。”
“所以,在本案中,被告方持续性侵权,并且以极大的主观恶意不断扩大侵权规模,不能简单以诉讼时效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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