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干什么,身体都要好。
好在案子终于审的差不多了,审判长宣布休庭,老唐拎着包带上崔正宇往外走。
到了门口,崔正宇犹豫再三开口道:“唐主任,这现在这个案子也快判了,您说的大活,到底是指什么方面啊?”
“不瞒您说,我之前也想了很多,但我怎么想也想不到。”
崔正宇能走到今天,那同样很自信,自己肯定是那种聪明人。
技术搞得好的,智商肯定不会差。
他也看过老唐的视频,大概能猜到对方的“大活”一定是涉及到刑事的。
但自己公司的这个事,怎么看好像也弄不到刑事上。
同样的,老唐在之前确认当年的法院调查结果,达金这边的杜律师也没有意识到什么。
并不是说杜律师作为专业律师连这点职业敏感性都没有,归根结底在于在民事诉讼的伪证这方面确实很复杂!
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有巨大争议,实务界同样有巨大争议。
首先很多人说的伪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第一句话就能看出来,在刑事诉讼中,这直接就限定了,民事诉讼中不存在伪证罪。
刑法有一个很明确的原则,叫“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所以这就是杜律师没有多想的原因之一。
至于其他的原因,那就是现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伪证等等情况真的太多了。
法院网上有法院工作人员专门进行过调查,太多了,所以很多律师甚至连一些法官都习惯了。
发现假的证据,直接排除就行了,处罚不管是罚款还是拘留亦或者是别的什么,都是麻烦。
所以不是说他们没有敏感性,而是一直以来都没事,所以压根就没把这个当回事。
也因此,崔正宇找不到适合的罪名。
老唐闻言笑了笑道:“崔总工,你这是直接对着法条去确认罪名了啊。”
这是没有系统学过法理学的一个表现,出现一个事,直接对着刑法的规定往上面套。
诶,这个时候就会有多种结果,其中一种是发现这踏马犯了好多罪啊,绝对得枪毙!
要么是发现这踏马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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