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军器等。度支之下设八案:赏给案、钱帛案、粮料案、常平案、运案、骑案、斛斗案、百官案,掌管全国财赋之数。户部之下设五案:户税案、上供案、修造案、曲案、衣粮案,掌管全国户口、两税、酒税等事。三司的附属机构,据《宋史-职官志二》载,有磨勘司、都主辖收支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凭由司、开折司、放司、勾凿司、催驱司、受事司等。由此见三司职权之广泛,与事务之殷繁。北宋前期,全国财政支出大部分依靠三司,三司实际上取代了尚书省的许多职务。元丰改革官制时虽废三司仍归户部、工部管辖,其中胄案改置军器监,这些改革似较合理。但是财用大计毕竟不是户部所能尽办,因此,北宋末期又有总领财赋官及经总制使以别掌之。
北宋前期,中书门下主管民政,枢密院主管军政,三司主管财政,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而大权集中于皇帝一身。神宗改制后,宰相实际上兼管财政。南宋时,宰相兼任枢密使,又兼管部分军政。这样,宰相重新握有民政、财政和部分军政之权。
◎监察机构
宋代监察机关,沿袭唐制,中央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宋史-职官志四》说:“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御史台设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名义上是御史台的最高长官,但宋初不除正员,只作为加官,授予其他官员。检校官带宪衔的,有检校御史大夫。元丰改官制后,一并除去。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御史台的真正长官,称为台长;副长官是侍御史知杂事。御史官的职掌是“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小官,都在御史监察弹劾之列。官阶低而任殿中侍御史,或监察御史者,称“监察御史里行”。此外,还设推官二员,专管审理刑事案件。三院御史上疏言事,评论朝政或弹劾官员,按规定必须先向中丞报告。仁宗时,刘筠任中丞后,御史言事就不必请示本台长官了①。
地方官的监察,由通判负责。同时,皇帝还经常派遣转运使、按察使、观察使到各地去监察,这些都属于外任御史。转运使本来是管理财政的,但也兼任监察官吏。南宋时,地方监司官职权加重,安抚使称帅臣,宰相外出巡事时,虽说是典州,亦必兼此职。后来在安抚使之上设宣抚、制置二使,不领州而位在诸路帅臣之上,成为一路之长官。开元代行省承宣布政司,开明代按察司制度之先声。
宋代的御史官人数没有定制,多少,随皇帝意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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