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影响下,鸡贼的把版税变成了“激励奖”。
这就避免了画师和编剧拿到后续其他的分成。
可在之后,当斯坦·李把工作室搬到洛杉矶后。
开始主动的向电影公司推销自家的角色。
这个时期,漫威漫画可没少在斯坦·李的主导下,把自家漫画角色授权出去。
所以说卖儿子什么的,并不是九十年代才开始的。
只不过因为电影成绩不太好的原因,最终这些版权又都重新回到了漫威手中。
而“巧合”的是,所有由斯坦·李授权的版权,斯坦·李都有拿到电影收益10%的条款。
或许这就是斯坦·李为何会如此积极的,把漫画版权朝外推销的原因了。
毕竟亲儿子的归属,哪有实实在在落到自己腰包的利润重要。
1985年,斯坦·李联系到了加农炮影业的老板之一,好莱坞制片人‘米纳罕·戈兰’。
以二十多万美元的价格,卖掉了《蜘蛛侠》和《美国队长》的版权。
这一回的合同里,仍旧存在属于斯坦·李的“10%”电影收益分成的条款。
在斯坦·李看来,拿到了华尔街投资,实力雄厚的加农炮影业,能在八十年代就开出千万片酬的米纳罕·戈兰。
肯定能投入巨资拍摄漫威电影,让自己大赚上一笔。
可结果呢?
先说《美国队长》,版权刚卖掉,结果漫改电影就不行了,加农炮影业也因为经营不善财务崩溃,濒临倒闭,
眼看五年授权时间即将到来,才草草拍摄了一部《美国队长》电影。
这部电影有人说登上院线了,结果只拿了一万美元的票房,也有人说根本没有登上院线。
总而言之就是严重扑街了,版权重回漫威。
而比起《美国队长》,《蜘蛛侠》就没那么好运了。
一开始,加农炮影业打算拍摄一部惊悚题材的蜘蛛侠,遭到了漫威的反对。
然后就是漫改电影市场变冷,加农炮影业经营不善直接倒闭,花了几百万都没拍出来。
可即便是加农炮影业倒闭了,米纳罕·戈兰也没放弃蜘蛛侠的版权,带着版权从公司离开。
本来这时候,《蜘蛛侠》的授权时间已经到了,漫威已经可以收回版权。
可这时候,米纳罕·戈兰勾搭上了卡车司机卡梅隆,打算与其他的电影公司合作拍摄《蜘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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