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取得的成果,为以后的农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他们认为,给中国农村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只是后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可以肯定的说,这样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从我们对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回顾中我们能够看到,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合作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们在思想上是一脉相承的,就是走集体化的道路。人民公社和合作社的主要区别是规模,如果认为我国农村的问题仅仅是出在人民公社的规模大上,那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尽管人民公社从1958年诞生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撤销,名义上存在了三十余年,但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公社存在的时间是相当短暂的。
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1958年9月一哄而起的,最初的几个月,在“一大二公”的思想指导下大刮共产风,有很多地方宣布人民公社为全民所有制,也曾经有过各种各样的异想天开。例如,河北省徐水县率先成立了全县范围的特大型公社,号称实现了全县的全民所有制。河南省也把新乡地区的修武县树立为一县一社的典型,山东范县则提出“三年过渡到共产主义”,有些地方把所有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都共了产,有些地方提出取消货币实行供给制,个别地方甚至要拆散家庭。由于造成种种的社会问题,老人家和党中央从1958年11月2日至12月10日连续召开郑州会议(部分中央领导、大区负责人、部分省市委书记参加的工作会议)、武汉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中共八届六中全会。纠正各种极端行为,强调不能混淆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界限,提出继续发展商品生产、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紧接着由于1959年初全国普遍出现的粮荒,老人家又于1959年2月27日至3月5日在专列上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史称第二次郑州会议),明确提出人民公社内部财产实行三级所有,核算以队为基础。当时公社内部的三级是社、生产大队(管理区)、生产队(后来的生产大队规模上相当于高级社),很快又进一步明确“队为基础”的“队”就是生产队。同时也提出当时的生产小队(后来的生产队规模相当于初级社)的部分所有制。很明显这时候就集体化的规模而言已经从“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退到了高级社。后来在三年困难时期的1962年,又通过扩大的中央全会也就是七千人大会,进一步把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缩小到原来的生产小队(这时候已称生产队规模相当于初级社)。也就是说,从1962年初开始,集体化的规模已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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