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每年都有义务配合拍摄一次广告。
商务推广方面,每年他最少也要参与一次奔驰G系列的大型推广活动。
除此之外,合同中还有很多限制条款。
涉及到严格保密的道德条款中,奔驰方面对马修有明确的规定,要求马修在担任奔驰G系列代言人期间,不得接拍同性恋和娘娘腔类型的角色,如果爆出吸毒和同性恋丑闻,则视为违约,奔驰方面可以单方面解约,并且追诉违约金。
不过,这些规定当中不涉及男女方面。
一方面这是海伦-赫尔曼谈判的结果,她了解马修,知道他在布兰妮之后,明显有改变,不可能在一个女人身边停留太久。
另一方面,像驾驶这样硬派狂野汽车的男人,能搭上更多的美女,才能显示出吸引力。
用马修自己的话来说,这车绝对是装比利器。
对于马修这个代言人的限制,基本来自于道德条款。
这份代言合同虽然是在德国签署,但在美利坚也有备案,也要遵循美利坚的相关规定,广告法里面的道德条款,即便是好莱坞明星也要遵守。
道德条款对于广告商有着重要价值,由名人代言的广告比非名人代言的广告一般有着更大的影响力,对于年轻消费者而言更是如此。
当商品特别是那些只有模糊印象的商品与名人代言相结合时,容易将名人的公众印象传递至商品的含义中,广告商希望名人已树立的亲和力与可信性传递到商品中,使得商品也具有同样的亲和力与可信性,从而拥有更强的竞争力。
但是“含义传递”也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广告商如果选择了一位不合适的代言人,这将会给商品传递负面含义。
因此,选择明星代言的广告商十分强调名人的可靠性、价值、形象、声誉和宣传风险,因为一旦名人的形象因其不正当行为而受损,其商品形象也将随之严重受损。
由此,广告商在必要时可以利用道德条款解除合同,从而在消费者心里迅速断开名人与商品之间的联系。
违反道德条款可以作为终止明星代言合同的正当理由。
说完了,这就跟基本的雇员合同差不多,从公司那里拿到大笔收入,自然不能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
有高额的违约金在,马修还是很有契约精神的,像是同性恋和娘娘腔之类的角色他肯定不会接,现实中搞基就更不可能了,那还不如要了他的命,至于吸毒什么的,他更是半点兴趣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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