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赵匡胤又明确告诉宰相,说五代时期藩镇跋扈,多滥杀,朝廷的刑部形同虚设,今后必须有所改观,凡死刑必须上报刑部,由中央朝廷做最终裁决。
2,夺权归地方
962年12月,赵匡胤下诏,在县一级的行政单位中增设一名县尉,主管捕盗及诉讼,再根据县里的人口增设弓手若干。这是加强地方政府的权力,削减节度使等藩镇的权力,同时又对地方行政长官的权力进行了分化和监管。
自残唐五代以来,节度使多任命自己的亲信为镇将,理论上他们不能干涉地方事务,然而“理论上”从来都只停留在了理论上,事实与之常常背道而驰。他们成了地方上的土皇帝,县令及县吏们全成了摆设,比如通过前文中的很多叙述,让我们有一种错觉,节度使等才是地方一把手,不仅是省军区司令员,还兼着高官、市长、法院院长等。
如今,朝廷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明确限制了节度使、镇将的权力,让州县官府重新从藩镇手中夺回了地方应有的权力。
3,稀释地方权
963年,赵匡胤在诸州设置“通判”,小州置一人,大州置两人,“凡军民之政,皆统治之,事得专达,与长吏均礼”。
通判既不隶属节度使,也不隶属地方,而是直接对朝廷负责,可以绕开节度使、防御使等中间环节,直接向中央朝廷汇报工作、听取指示,总览州内军民大小事务,差不多相当于“直辖”了。藩镇少管事,中央多管事,没有中间商赚差价。
显然,通判的职能范围与节度使、地方政府等存在高度重合。也就是说,在上一条措施中,本来不属于藩镇却被藩镇长期霸占的权力被归还给地方政府,而这一条则使地方政府的权力被通判稀释,从而以“直辖”的方式把权力收回到了中央朝廷。
这些“通判”们可谓福至心灵,对自己的角色设定和职场定位有着非常精准的把握。他们到任地方后,积极打压地方官员,并将潜规则公开化,毫不避讳地公开扬言:“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
有些事可以做,但有些话不能说,大家心照不宣,所以才叫潜规则。通判们有恃无恐,公开打压地方官员,“长吏举动多为所制”,其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影响之恶劣,俨然成为一场波及全国各个角落的政治运动。官不聊生了属于是。
终于在966年11月,赵匡胤不得不下诏予以约束:
“诸州通判无得怙权徇私,须与长吏连署文移,方许行下”。
敲黑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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