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了这部分赋税之后,汉家天子逐渐开始重用宦官卖官鬻爵,加上郡府官吏贪渎无忌,百姓民不聊生,慢慢从上没路。
以史为鉴,如何不重蹈覆辙,陈翎以为只有反其道而行之,那就是该归主公所有的,那就必须归吕布所有!
主公吕布将来夺取天下之后,如何安排后人承继,在现在陈翎看来,不必操那心思,水到渠成,顺其自然就行了。
秦号称要承绵万万世,可是直接卒在二世身上,实在令人蹉跎发笑。这世间有太多不合理之处,有太多不可操控之事,在陈翎心中,遗下一个相对较好的基业留待后人,那就成了。
随即陈翎令治下郡县境内的所有商人,向当地官府报备,无论是行商还是市街交易,须向官府交纳一定数额的钱币,充作官办税收。
也就是说,随着陈翎此令告示出去,翼州治下所有的商人,只要有官府核准,那都可算官方商业交易,不能再视作私人商贩,是依附于吕布一势侧的官商。
官商勾结向来为人所深恶痛绝,如何防止此一现象的出现,陈翎以为仅凭完善各项惩处刑罚尚不足够,还需加上另外一项。
自高祖斩蛇起义,统一天下,建立大汉以来,举荐制成为选拔人才的唯一规章。
举荐这一选官制度,包括察举、天子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私人荐举、考试、任子、纳赀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交互使用。
举荐这一制度是有个演变的过程的,汉初,官吏的来源主要有两个:
一是按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任各级官吏;
二是选自郎官,即郎中令属下的中郎、侍郎、郎中、议郎等。
郎官多出自“任子”或“赀选”,难于选拔真正的人才。因此,武帝即位后,为了扩大统治基础,在除沿用上述制度外,颁行了一套新的选官制度:察举制。
高祖十一年二月,高祖下诏求贤,要求郡守劝勉贤士应诏,并书其行状、仪容、年纪,以待擢用;郡守若遗贤不举则免官。
文帝二年,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
元封四年,武帝又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自此,每年州举“秀才”,郡举“孝廉”,历代沿袭,成为固定的选士制度。
察举制以地方推荐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与推荐相辅而行。
汉代察举制下的考试,在王莽篡汉前并不占主导地位,考试只是区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参考。至刘秀时,为纠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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