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将宇桓
海军少将增田
海军大伊集院
海军大佐桦山
陆军中佐本庄
各委员到了会场,列席公议,议出了十二条约章,约文如下:
第一条 中、日两国陆军,因敌国势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起见,取共同防敌之行动。
第二条 关于协同军事行动,彼此两国所处之地位与利害,互相尊重其平等。
第三条 中、日两国,基届于本协定开始行动之时,对于各自本国军队及官民,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当命令或训告,使彼此推诚亲善,同心协力,以期达到共同防敌之目的。凡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中国地方官吏,对于该区域内之日本军队,须尽力协助,使不生军事上之窒碍。日本军队,须尊重中国主权及地方习惯,使人民不感受不便。
第四条 为共同防敌,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军队,俟战事终了时,即由中国境内,一律撤退。
第五条 中国境外派遣军队时,若有必要,两国协同派遣之。
第六条 作战区域及作战上之任务,适应于共同防敌之目的,由两国军事当局,量各自本国之兵力,另协定之。
第七条 中、日两国军事当局,在协同作战期间,为图谋协同动作之便利起见,应行下列事项:
(一)关于直隶作战上之机关,彼此互相派遣职员,充当往来联络之任。
(二)为图谋军事运动,及运输补充敏活确实起见,陆海运输通信事宜,须彼此共谋便利。
(三)关于作战上必要之建设,例如行军铁路电信电话等项,应如何设备,由两国总司令官临时协定之。俟战事终了,凡临时之建设工程,均撤废之。
(四)关于共同防敌所需之兵器,及军需品,并其原料,两国应互相供给。其数量应各自不害本国所需要之
范围为限。
(五)在作战区域之内,关于军事卫生事项,应互相辅助,使无遗憾。
(六)关于直接作战上之军事技术人员,如有辅助之必要时,经一方之请求,应由他方辅助之,以供任使。
(七)军事行动区域之内,设置谍报机关,并互相交换军事所要之地图及情报。关于谍报机关之通情联络,彼此互相辅助,图其便利。
(八)协定共用之军事暗号。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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